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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
六部门发布最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
发布人:管理员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2/12/6           返 回

 今日,交通运输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《关于修改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〉的决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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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,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“违反本规定,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的,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;

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;

(三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